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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速公路ETC通行费发票打印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省ETC中心
根据省公路局《关于做好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通行费地税、国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知》和国税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ETC通行费发票打印业务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下规定:
1、各网点打印通行费发票时,发票抬头信息应以系统登记的用户名或车牌号码为准,不得擅自变更。
2、单位用户名下新增车辆时,其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应与单位用户名称一致。
二、各市服务处要加强ETC办理和发票打印管理工作,做好辖内网点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