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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06   来源:省ETC中心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154号)要求,明年11日起实现我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总体技术方案》要求,在2017116日之前登记的我省单位用户(含ETC单位用户和非现金支付卡单位用户)需前往服务网点补录经办人证件类型和经办人证件号码后方可开具电子发票。(注:2017116日及之后登记的单位用户无需补录。)

二、用户业务办理时预留的开户姓名、证件资料、联系人、手机号码等信息须合法有效,尤其是手机号码,将与电子发票打印平台绑定。如以上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前往服务网点办理变更业务,以免影响电子发票的正常开具。

三、为避免年底前集中办理造成柜面拥堵,请需补录或变更信息的用户提前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服务网点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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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