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我省ETC卡或货车支付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或货车支付卡充值费不再开具纸质票据,而是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二、2018年1月1日以前使用我省ETC卡或货车支付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或货车支付卡充值费仍按现有模式开具纸质票据。
三、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途径: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注册、登录、绑定后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四、如有开票疑问,请登陆发票服务平台咨询或致电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
五、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绑卡时,须填写ETC卡或货车支付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如相关信息有误或变更,请尽快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服务网点变更信息。服务网点信息可在我省ETC网站www.zjetc.cn、“浙江ETC”APP、“浙江ETC”微信公众号中查询。如有疑问,可致电省ETC中心:0571-56920676。
特此告知!
2017年12月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