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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票据打印业务告知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省ETC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66号),2018年1月1日(含)以后使用不停车收费卡(含货车支付卡)(以下简称“ETC卡”)交纳的通行费及ETC卡充值费由用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提供纸质票据。
用户于2018年1月1日之前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仍按原方式提供纸质票据。用户如有开票需要,请尽快前往服务网点办理。
特此告知。
 
 
                                    2018年4月28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