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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11   来源:省ETC中心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发改基础〔2019〕935号),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原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中心的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社会服务和市场经营职能,由浙江高速公路智能收费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中心注销,浙江高速公路智能收费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存续。有关公告如下: 

1、2020年6月25日起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中心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由浙江高速公路智能收费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开具,2020年6月25日以前未开具的开票方为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中心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由浙江高速公路智能收费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开具。

2、2020年6月25日起已开具的开票方为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中心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无法进行红数冲销。

3、上述开票调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详询0571-88891122。

特此公告。

 

ETC中心

2020年6月11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