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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货车支付卡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6-04-15
        货车支付卡是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用于非现金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  CPU,可以在全国联网的省(市)高速公路网内使用

一、申请办理

1. 用户可到授权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货车支付卡,货车支付卡开户信息应与车辆所有人信息一致,一车一卡对应。

2.货车支付卡用户分由两种类型:在支付卡中预存资金(下称储值卡用户)和与银行账户绑定(下称记账卡用户)。

(1)储值卡用户

单位用户需携带单位所有人介绍信、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用户需携带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

(2)记账卡用户

单位用户需在指定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办理时需携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本人银行借记卡/信用卡、车辆行驶证原件。

二、充值方式(对储值用户)

1.个人用户可通过服务网点柜面、浙江ETC网站、手机APP(浙江ETC)、自助设备等充值,其中,银行网点柜面支持现金、银行卡充值,物流园区网点支持刷银行卡充值,ETC网站和APP支持银行转账充值。充值后,用户需在服务网点或通过自助圈存设备将充值资金圈存写入支付卡中,充值资金方可生效。

2.单位用户对公账户可通过银行网点柜面、网银转账、自助设备进行充值,其中,银行网点柜面支持现金、银行卡、支票、本票等方式充值;单位用户也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以个人用户的充值渠道进行充值。充值后,用户需在服务网点或自助圈存设备将充值资金圈存写入支付卡中,充值资金方可生效。

3.用户可登陆浙江ETC网站对其名下车辆的充值资金额度进行在线分配。资金额度分配完成后,需将充值资金圈存写入支付卡中,充值资金方可生效。

三、通行使用

货车支付卡采用一车一卡绑定使用,卡内车牌与车辆车牌应一致。在浙江省高速公路上使用时,需在入口另行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部分省(市)高速公路上该卡可兼具高速公路通行卡功能使用,具体使用方法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当储值卡内余额少于应交通行费金额时,用户需另行全额缴纳通行费

    四、相关服务                                

1.办卡:单位用户可通过客服热线预约上门办理,个人用户可持有效证件至各指定服务网点办理。

2.查询:用户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到各网点查询消费记录,也可下载浙江ETC微信、APP或在浙江ETC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

3.发票记账卡用户可由服务网点按月提供通行费汇总发票。储值卡用户在服务网点充值时,由服务网点提供等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在网站、APP充值的,需到服务网点打印发票。

    4.挂失:用户遗失支付卡的,可凭办理时提供的有效证件到服务网 点办理挂失。个人用户须携带车辆行驶证、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用户须携带车辆所有人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挂失受理之时起24小时后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由用户自行承担。受理挂失五天后,用户可到服务网点补办新卡,十个工作日后,可到服务网点将挂失卡余额圈存至新卡。

5.转存: 储值卡内的预存资金余额不能提现或退款,但可以到服务网点办理转存。用户名下有多辆车,其中部分车辆办理注销后,其卡内余额可由用户自行分配至其名下其他车辆。用户名下所有车辆均办理注销后,其卡内余额可转至我省其他储值卡用户。办理转存时由转出方提出申请,一次性将账户余额转出,转存金额不再另行开具发票。转出卡可读的,可立即进行转存操作,转出卡不可读,则卡内余额需十个工作日后方可转存。

6.撤销:用户要求取消支付卡业务的,可凭办理时提供的有效证件到服务网点办理撤销手续。记账用户还需到受托付款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授权的撤销手续。储值用户撤销时,余额可进行转存操作,但不能提现或退款

7.支付卡更换支付卡无法正常使用的,在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可免费更换。因人为损坏或遗失的,用户应支付工本费。

8、咨询服务

浙江电子口岸公司客服热线:0571-88808088

ETC中心投诉电话:0571-56929577(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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