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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货车支付卡用户章程
发布日期:2016-04-15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省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下称省公路局)向社会公开发行浙江省货车支付卡,货车支付卡作为非现金专用缴费卡,在全国联网的省(市)高速公路网内使用,用于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为进一步规范货车支付卡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货车支付卡分为记账和储值两种方式,记账方式是用户车辆与银行账户绑定,储值方式是将资金预存在卡内。车辆应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将从绑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卡内预存金额中自动扣除。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国家(省、市)有关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相关规定的,均可成为货车支付卡用户(下称用户)。
第四条
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中心负责货车预存资金的管理,设立储值资金账户,用于预存资金的暂收暂存,并代理预存资金用户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
第五条
用户预存资金不计任何利息,不能透支使用,不能提现。采用储值方式的支付卡遗失、换卡时,卡内余额需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撤销时,原卡内余额可转存。货车支付卡内预存金额不足以支付通行费时,用户需另行全额缴纳通行费。
第六条
储值用户可在服务网点、网站、手机移动终端进行充值,由服务网点出具同等金额的发票,车辆从收费站通过时不再提供通行费发票。
第七条
用户应按照货车支付卡服务指南及服务方的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货车支付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其他任何企图破译货车支付卡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若用户非正常使用,服务方有权拒绝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用户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省公路局授权的服务网点具体负责货车非现金支付业务发行工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收费现场的服务。各服务方按货车支付卡服务指南提供相关的用户服务。省公路局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用户服务的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条
用户遗失货车支付卡的,可在服务网点办理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后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货车支付卡无法正常使用的,在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可免费更换。因人为损坏或遗失的,用户应支付物价部门核准的工本费。
第十二条
用户理解使用货车支付卡进行消费以及服务方提供的用户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期间用户不能使用货车支付卡进行高速公路通行费缴费服务。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省公路局。本章程如有修改,省公路局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省公路局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得知并同意新章程。
第十四条
各服务方和用户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本章程对省公路局和用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使用货车支付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6年4月18日起生效。
附件下载:
浙江省货车支付卡业务办理申请表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