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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的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优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5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物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优惠。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优惠3%;合法装载认定标准参照《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浙交〔2010〕88号附件2)执行。
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可以办理使用ETC,也可办理使用货车非现金支付卡,但只能办理其中一种并享受一种优惠。
三、此项优惠措施是我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高速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各单位要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确保安全、平稳、有序。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28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