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跳过导航链接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对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辆用户继续实行通行费优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8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我省绿色交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对接受我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用户继续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3%的优惠。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ETC车道服务管理,提升ETC服务水平,加快ETC用户发展,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和应用领域,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品质更优、效率更高的公路出行服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2月8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