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98号)精神,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资金,确保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不断提升收费公路运营服务水平,保障收费公路快捷高效通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
浙江省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98号)要求,为规范我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切实保障公路安全便捷高效通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引导纳税人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为目标,以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和用户服务体验为主线,以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为抓手,推动交通运输服务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互联互通。
根据我省实际,坚持摸清情况、有的放矢的原则,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充分依托现有资源,最大程度降低投入。交通运输、财政、国税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实现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互联互通和协同应用。
2.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效。
以纳税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7年底前,开始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包括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代收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增值税发票,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红利,促进交通运输服务提质升级。
二、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7年12月底前)
1.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根据《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数据编码交换规则》(交办公路〔2017〕111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运营与服务规则》(交办公路〔2017〕115号)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总体技术方案》(交办公路〔2017〕116号),升级改造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和省高速ETC用户服务与发行系统,实现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包括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代收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组织开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由省国税局牵头,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配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信息系统改造、涉税系统建设和相关涉税业务的开展。
3.由省财政厅牵头,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于省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支出,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4.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及国税部门要组织开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宣传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底前)
1.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高速公路业主完成省内高速公路收费车道高清车牌识别系统的升级改造。
2.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根据省内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的实际情况,组织收费公路业主开展收费车道技术改造,使其具备非现金支付刷卡功能,以满足联网数据传输的要求。
(三)第三阶段(2019年6月底前)
1.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完善优化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提高按车辆实际行驶路径收费准确率。
2.根据本省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总结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到位,有序推进实施工作
成立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负责人及有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三部局下发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提出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时限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资金到位,保障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此次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涉及的联网收费系统改造、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优化、客服体系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所需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经营性收费公路所需资金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新改建收费公路相关配套设施所需资金纳入项目预算。
(三)执行到位,科学规范开展实施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总体技术方案、数据编码交换规则以及运营与服务规则,细化设计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监管。同时,要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科学有序。
(四)宣传到位,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及税款抵扣有关政策进行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普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流程,主动为纳税人答疑解惑,解决实际问题。省级发行方要进一步完善客户服务体系,设置便捷的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开具的咨询、解释、投诉处理等服务。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运营与服务规则》(交办公路〔2017〕11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总分支机构可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根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运营与服务规则》(交办公路〔2017〕115号)文件要求,ETC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索要发票的,由发行方选择不征税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发行方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开具发票;客户在充值后未取得不征税发票而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要发票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暂由发行方开具不征税发票。
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要发票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暂由发行方开具不征税发票。
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现有方式执行。
(三)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收费票据是法定义务,任何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推诿。对于不按规定实施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268号